案情简介
原告:葛某。
被告:单某。
原告葛某诉称,年10月29日9时许,原告葛某在其住所地下车库处被被告单某所携宠物犬咬伤左腿,事发时被告未使用犬绳牵住其犬只,亦未为其犬只佩戴嘴套。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腿犬伤,给予清创、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等处理。自年11月5日起至年12月10日,原告葛某因接种狂犬疫苗所继发了过敏性皮疹、痒症、结膜炎、左下肢疼痛、肌肉萎缩,医院接受治疗。
年12月12日,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被狗咬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葛某被犬咬伤,临床给予清创、注射狂犬病疫苗等对症处理,伤后因过敏性反应、左下肢肌肉萎缩、肝损害等多次复诊治疗。双小腿可见多处圆形皮肤色素改变,左下肢肌萎缩等。年9月10日,经法院委托,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因被狗咬伤经狂犬疫苗治疗后的后续病症与狗咬伤及其对应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了鉴定,其鉴定意见认为:原告被狗咬伤经狂犬疫苗治疗后的后续病症与狗咬伤及其对应治疗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50%左右。
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被告单某辩称,1、对于被告犬只咬伤原告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就原告由此所致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原告因注射狂犬疫苗所引起的其它病症治疗费用,要求根据相应鉴定意见所确认的因果关系、参与度认定其损失范围。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此为重审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某损失费用24,.20元;
二、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被告单某对原告葛某被宠物犬咬伤应承担什么责任?
(1)被告单某携其宠物犬只在小区内活动时,未牵狗绳及为犬只佩戴嘴套,以致其犬只咬伤原告葛某;而原告自身并无过错,为此被告应就原告被咬伤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司法鉴定意见虽认为原告经狂犬疫苗治疗后发生的过敏性皮疹、痒症、结膜炎、左下肢肌肉萎缩与原告自身体质亦有关,故与狗咬伤及其对应治疗之间因果关系程度为50%左右,但原告自身体质状况并不属于其一方过错,原告被狗咬伤后的对应治疗系其并发相应病症并就诊的直接原因,故依照法律规定在确认原告相关医疗费损失时不考虑该参与度因素,被告应予全额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单某对原告葛某被宠物犬咬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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