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9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右侧甲状腺腺叶+峡部腺体切除术+左侧甲状腺腺叶次全切除术+右侧颈部功能性淋巴结清扫术”,术后诊断为: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瘤。同年9月29日办理出院手续后医院治疗,至年10月16日住院治疗17天,花费.50元(医保报销.01元个人自付.47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出院带药,定期来院复查,不适随诊。
年1月7日,原告因右肩肌肉萎缩3月余到x医院就诊花费元,该院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右侧臂丛神经部分损伤(腋神经段),经诊断:右肩部肌萎缩、有臂丛神经损伤、甲状腺术后。该院出具处方笺要求原告服用维生素B1片、甲钴胺片。
年1月11日原告至x大学附属x医院就诊花费.5元(.5元+元),肌电图报告单提示,原告右侧斜方肌严重损伤之电生理表现,同年1月12日超声诊断报告单提示:右臂丛上干未见明显异常,右侧副神经连续性中断可能大,经诊断原告右臂丛损伤;
年4月25日、8月22日继续就诊花费元(元+元),医嘱康复治疗、功能锻炼,中西药物治疗;年1月9日就诊花费元(元+元),该院肌电图报告单与年1月11日比较:右侧副神经功能恢复不明显,斜方肌募集反应减弱,刺激CMAP可少量引出,医嘱局部手术治疗。
年3月1日,原告至x市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年11月30日,x总医院肌电图诱发电位报告单诊断印象:右侧副神经损伤、右侧斜方肌呈可疑神经源性损害,原告医疗花费元。
年1月18日至25日,原告因副神经疾患至x市x医院x大学附属x医院x分院住院治疗7天,门诊花费11.5元、住院花费.11元计.61元;经诊断原告右侧副神经损伤,住院期间自购手臂吊带花费50元,于1月20日行“副神经探查修复术”,出院后用药及建议:术后3月门诊复查决定下一步治疗,出院带药维生素B6及弥可保(甲钴胺片)各粒花费.20元,
医院每3天换一次药,术后两周拆线,出院后每天行电刺激仪器电刺激治疗一天两次,康复治疗、功能锻炼;遵医嘱治疗原告自购低频脉冲治疗仪一台花费元。原告另从药店购买药物,根据原告提交票据原告共计购买价值.12元(元+65元+.12元)该药物。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已造成原告副神经损伤,现原告仍遗留右肩斜方肌萎缩、塌陷、麻木,右肩背部肌力较左侧减弱等状况,更有愈加严重的趋势。术后至今,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三、医方观点
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所患的疾病是疑难杂症,建议赔偿不超过30%。
四、鉴定意见
朱某某右侧副神经损伤、遗留右斜方肌肌力弱4级,属于十级伤残。x省x医院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五、庭审意见
合计为:.32元+元+.96元+元+20元+元+0元+元++元+元=.28元,被告承担40%为.91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医疗费损失依法确定为.32元;2、营养费确定为17天×50元/天=元;3、护理费确定为24天×.54元/天=.9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确定为24天×50元/天=元;5、误工费确定为:元/月×12个月=20元;
6、伤残赔偿金:元×20年×10%=元;7、精神抚慰金:0元;8、交通费,结合原告就诊情况酌定为元;9、住宿费损失的主张无相应的票据不予支持误工费;10、伙食费损失的主张无相应的票据不予支持;
11、推拿康复费,原告提供的x市x推拿足浴店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发票,原告主张该项损失不予支持;12、游泳康复锻炼费,有相应的医嘱且有发票,予以支持,确定为元;13.脉冲治疗仪,系遵医嘱购买使用,元的损失主张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省x医院赔偿原告朱某某各项损失计.9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