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大盗出庭受审一审最高领刑六年
作者:杨远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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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法院日前对在太湖农村盗窃20头生猪的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彭某某罚金5200元。
2009年11月17日至2009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彭某、吴某伙同“老刘”、“老李”(绰号,真名不详,另案处理)及被告彭某某驾驶雪弗莱越野车在太湖县江塘乡、徐桥镇、城西乡、刘畈乡、天华镇、牛镇镇等地疯狂作案,共盗窃生猪20头,经鉴定,被盗生猪价值31915元,其中被告彭某、吴某盗窃数额为31915元,彭某某盗窃数额为2600元。被告彭某等人将猪盗出后,运至宿松县凉亭镇生猪屠宰场屠宰,再将猪肉出售,所得赃款扣除车租等开支后平分。案发后,被告彭某某退清了其参与盗窃所得的全部赃款2600元。被告吴某的亲属代为退交赃款7908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彭某、吴某盗窃数额巨大,彭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综合三被告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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